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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你想知道总结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索赔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索赔工作总结 篇1
XX县XX单位位于XX县城关镇杜鹃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黔化路10号,20xx年,为认真执行县“多彩贵州文明行动“以及”文明在行动满意在XX“的工作要求,XX单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工作制度,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投入。
XX单位高度重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积极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结合当前创卫工作、加大工作的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积极落实责任,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始终将这项工作抓牢、抓实、抓好和管住。
二、理顺体制,重心下移。
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职工开展XX单位门口黔化路段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求XX单位周边范围类的门面房统一清扫保洁,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路段的卫生质量。
三、加强协调,强化监管工作。
在“门前三包”中的“包秩序”起到重要作用,联合社区城管部门积极解决工作中存在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难题。
四、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对单位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进行经验总结,跟进“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后续管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门前群众社会公德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宣传报导,不断提高全民卫生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是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XX单位将机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全面加大工作力度,把“门前三包”落实工作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提高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真正落实文明行动满意XX工作要求。
索赔工作总结 篇2
XXXXXX项目由于图纸变更较为频繁,产生额外的施工费用多,所能产生利润的空间大。项目部把变更索赔工作最为工作重点,每月定期召开变更索赔会,分析本月的工作要点,调动全员参与变更索赔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变更索赔力度,把能做的工作做好,把不能做的工作做成,以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
20xx年全年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报批现场签证单共计41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图纸变更导致我方施工费用增加
20xx年XXXX图纸变更频繁,导致直接返工及增加措施费情况较多。上报的现场签证单中因为图纸变更导致直接返工所发生费用的有10份,已批复9份;由于图纸变更间接导致工程量或措施费用增加的现场签证单共计18份,已批复12份。
二、确认合同、图纸中未说明的工程量
此部分签证单中主要包括马凳筋做法、筏板栏槎做法、临时塔吊费用、冬施保温材料等,共计9份,已批复7份。
三、施工现场出现的临时状况
此部分签证单包括施工现场停水停电、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临时停工等事宜的`确认及所产生的工期、费用索赔。共计4份,已全部批复。
通过对以上所述分析,现场签证单办理的难点在于由于图纸变更导致的间接费用的增加上。此类签证单中,部分费用与合同中原有费
用重叠,而这些变更正是能产生效益之处。在已批复的12份签证单中,为项目创造利益逾百万元。项目部日后定当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将现未批复的签证单全部批复,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
索赔工作总结 篇3
:“三联三包”是个好机制《。。。党的十八大提出以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为目标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三型”组织建设的提出,体现了党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的清醒认识,也体现了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大连市大连湾街道党工委立足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创新“三联三包”工作机制,不断学习实践党的十八大精神。
“三联三包”具体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即联系一至两个村,包扶全面发展;联系一个贫困家庭,包助解难脱困;联系一个信访户,包帮息访稳定。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拓展工作网络,扩大工作覆盖面,做好“三结合”,即将“党群双向互通”与围绕中心,推动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维护稳定,化解动拆迁矛盾相结合;与服务百姓,保障和改善民生相结合,解决全域城市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联系一至两个村,包扶全面发展。一是围绕经济发展,服务重点项目。街道领导班子联系一至两个村,明确经济发展责任、理清经济发展思路,优化投资软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定点联系企业、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在建项目困难、做好投产后的跟踪服务。引导街道党政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深入基层单位,为重点项目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努力把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壮大装备制造业的经济优势,实现完成各项指标。二是围绕全域城市化,完成动拆迁工作任务。实行党员干部主要负责制,街道党政领导包村,村领导干部包片,普通党员包户,调动每一位党员干部深入拆迁第一线,时刻把握拆迁动态,协调各阶层力量,确保动拆迁工作保质、保量、保时完成,为城市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联系一个贫困家庭,包助解难脱困。一是采取“一帮一”的方式包助困难家庭,及时掌握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帮助脱贫意见。二是深入群众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征求各种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切实解决与百姓利益休戚相关的问题。
联系一个信访户,包帮息访稳定。包帮领导对信访对象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及时了解信访户的诉求,积极化解矛盾。注重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大方,做到案情清、政策清,全程跟踪,包协调、包处理、包稳控。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主动服务精神,收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服务企业,助推辖区经济快速发展。 20xx年,尽管受到国际大环境影响,但大连湾辖区经济发展势头依然不错,这与大连湾街道党员干部主动服务是分不开的。大连湾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主抓各村经济指标,效果十分理想。从年初开始,每个月都要过问经济情况,研究各个企业存在问题,然后逐一进行解决。
“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服务群众、服务城市建设大局,助力全域城市化进程。大连湾街道在全域城市化进程中发展迅速。20xx年,包村动迁企业104家,包村动迁居民2934户,其中党员起了巨大的作用。以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李家村为例:在拆迁工作中,该村党委采取网络化承包机制(即党委成员包支部、支部包党员和议事代表包居民户),86名党员共包户176户,党员做到每月进行一次走访或电话回访,且有详细记录。村党员干部对自己所承包的居民户,认真做思想工作,宣传动拆迁政策,在其动迁范围内的'党员、议事代表中起到了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签订动迁协议的25天内,党员和议事代表99%签订动迁协议书。党员干部不仅做表率,也对周边邻居、亲属和朋友做思想工作,真正做到了“三联三包”。
“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大连湾街道整体社会民生事业做得很好,但也有贫困人口和上访户。这些人口尽管占总人口数比例较小,但也挑战街道和社区的社会管理能力。20xx年,街道辖区内包帮重点困难家庭14户,包帮信访户12人。对五保户、大病户、困难户、孤儿和残疾人,真正做到了联系到人,包扶到户。这些工作,赢得了民心,解决了民忧,稳定了社会,是党建工作向社会管理延伸的良好触角。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把握执政党建设方向,以服务为组织功能定位,体现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体现党的建设的统领作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是党执政为民的执政要求,是党建本质的现实反映。大连湾街道创新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三联三包”工作,其目的是发展为民、稳定安民、扶困爱民。通过“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其目标是:夯实组织基础,凝聚民心;密切联系群众,把握民情;提高自身能力,服务民需。这也正契合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科学对于党的建设而言,更多的是尊重规律、把握程序、建设规范、完善制度,而尊重规律是科学化的根本。首先,我们从尊重规律角度来看,“三联三包”工作机制把握了党的建设深层次规律,做到了以人为本;其次,“三联三包”服务型工作机制立足于其装备制造业基地、全域城市化、社会民生实际,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后,“三联三包”工作流程程序化,并且有诸多的量化指标,操作规范。
“三联三包”党建工作机制,既是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同时也是党建工作统领经济社会民生的良好纽带。完善其功能,发挥其作用,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机制支撑
索赔工作总结 篇4
1.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2.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修理、换货、退货。
3.我司商品分售前机和售后机
售前机:没拆封,不影响二次销售,未提货的商品退货无时间限制;货已送,未拆封也可空调:未上墙都属于售前机
售后机:货到顾客家,包装已打开【小家电(除部分热水器)、冰洗、黑电】
空调:已安装,上墙
4.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5.产品自售出之日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6.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第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凭前两次质检报告和第三次质检报告,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有同型号商品,但顾客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给予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相关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7.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面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
8.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10.空调的三包期大部分整机三年,压缩机五年,如有特殊(厂家有卡)以厂家为准,厂家倒
闭按三包规定条例为准。
11.从公司的利益考虑,尽量劝说顾客换机不退机。
索赔工作总结 篇5
鞋的“三包”期限规定:有约定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一、“三包”期限:
皮鞋/皮面旅游鞋3个月;
非真皮面料鞋1个月;
以出售皮鞋/皮面旅游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一)包退:
1.凡在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2.凡属包换的质量总是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二)包换:
1.凡在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调换同类新鞋;
2.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3.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第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三)包修:
1.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负责包修:
(1)断底;
(2)断跟;
(3)断面;
(4)断帮脚;
(5)帮底断线;
(6)钉脚不平;
(7)小跟面脱落;
(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2.凡在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0—15%。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三包”凭证为本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以发票日期起计:“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口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3.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鞋类商品的经营管理,提高鞋类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鞋类商品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鞋类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鞋类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鞋类商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 经营者选择确定供货方前,应当审核供货方经营资格,对供货方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代理期限等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必要时对供货方进行实地审核。
第五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鞋类商品的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出口转内销及进口的鞋类商品,外包装必须有中文标识,并标明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鞋类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皮鞋产品标识标准》DB11/095—1998(北京市地方标准),出售的鞋类商品标签上应标注商品名称、产地和规格型号。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鞋类商品,经营者不准进货和销售,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七条 鞋类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陈列设施要稳固、安全、清洁,与购物环境相协调。要提供与鞋类商品销售相适应的服务项目或条件,便于消费者挑选、试穿、购买。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鞋类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营业人员要掌握经营鞋类商品的基本知识,要热情、诚恳向消费者介绍有关鞋类商品的特性、穿着、保养,以及售后服务的有关事项等。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的鞋类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鞋凭证(单据),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购鞋凭证(单据)的索求。
第十条 经营者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应当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穿用,并在鞋包装盒、购鞋凭证(单据)和店堂告示上向消费者明示,不予明示的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一条 鞋类商品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形式约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第十二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从售出时开具的购鞋凭证(单据)所标明的日期计算有效期限。经过修理的,扣除修理所占用时间,重新更换的,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期限。
第十三条 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
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更换。
第十四条 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15日以内,出现第十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
第十五条 鞋类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第十三条所列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开胶、开线、鞋跟松动、掉跟、坏拉锁、露钉头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
第十七条 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0日;送生产厂家或外埠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0日;超过修理期限的,每日按购鞋金额的5%补偿消费者。经过修理的鞋类商品,应当在购鞋凭证(单据)上注明所修理的'部位、日期。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十八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修理部位,兼顾购买时间,由双方按照购鞋金额的比例协商解决:装饰物,10—20%;开胶、开线、
鞋跟松动、掉跟、坏拉锁、露钉头,20—30%;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30—50%。
第十九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更换的,因无同型号、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原价退货。
第二十条 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一条 经营鞋类商品应当明示“三包”承诺的内容。购鞋凭证(单据)标明销售日期、品名全称、金额等有关内容。因正常穿着出现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消费者可在“三包”有效期内,持购鞋凭证(单据)修理、更换、退货。
第二十二条 鞋类商品出现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
(二)已标明残次品、等外品的;
(三)无购鞋凭证(单据)的;
(四)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设置顾客投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做好投诉记录,调查核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正、合理地解决,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三包”期限内出现鞋类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按照“谁销售、谁负责”和“先行负责”的原则办理。对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依法向责任方或供货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商品质量出现争议需要检测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当委托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检测鉴定。检测结果证明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没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商品“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鞋类商品经营管理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三包”责任高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鞋类产品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对制售假冒伪劣鞋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索赔工作总结 篇6
门前三包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觉性、现实性和长期性,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推动我林业系统区域内的'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的有序治理,塑造林业系统新形象,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氛围,共同把林业大楼建成干净、整洁、有序的和谐单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单位辖区和屋后的街道、空地。
二、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保持窗、墙体、门柱光洁,无牛皮癣。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平整、排水通畅、垃圾入桶、入池。不得有乱倒建筑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看护责任区内行道树、花圃等社区园林绿化设施,不在苗圃区倾倒垃圾,种菜等,不在树木上绑绳搭线,晾晒衣物,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三)包秩序:即保证不在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摆摊点,占道经营。无乱停乱放车辆,人行道上各类车辆前轮统一向路沿石。不乱置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处置措施
(一)林业局必须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进行门前三包管理。
(二)林业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门前三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将责令其整改,不接受整改的将在村公告栏上曝光,并进行批评教育。
(三)林业局将对“门前三包”的检查情况建立档案,每年度进行评比,对“门前三包”评比“优秀”的,将予以表彰奖励。
索赔工作总结 篇7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
(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
(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索赔工作总结 篇8
服务内容
三包政策
1、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2、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修理、换货、退货
3、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4、产品自售出之日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顾客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的,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新产品与原产品之间产生的差价,多退少补。
5、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第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凭前两次报告和第三次质检报告,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有同型号商品,但顾客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给予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相关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的待修的时间)。
6、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面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
7、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8、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搞?力造成损坏的
9、空调的三包期大部分整机三年,压缩机五年,如有特殊(厂家有卡)以厂家为准,厂家倒闭按三包规定条例为准。
10、手机、电脑、等离子、液晶等特殊商品三包内容详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也可以咨询消协或现场销售人员。
索赔工作总结 篇9
结合大岳11标目前变更索赔的情况,浅谈一下项目变更索赔方面的经验。
一、建组织,立制度
项目进场初期成立变更索赔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调动全员积极性。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变更索赔的统筹工作;对项目变更索赔工作进行管理决策;研究确定工程变更索赔方案,审核批准项目工程变更索赔文件;在工程变更索赔事件中积极与业主、监理工程师接洽、谈判。
总工及其他领导班子要协助项目经理工作,主要负责工程变更索赔的日常管理并落实变更索赔的各项具体工作。
合约部全权负责变更索赔日常工作及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与上报、跟踪。
其他部门负责提供与变更索赔相关的原始资料、图纸、测量数据、现场资料等等。
二、重策划,抓过程
项目部成立初期,组织合约部相关人员精读招标文件,合同相关资料、查阅施工图纸、熟悉《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有关条款、深入施工现场,查找哪些变更会给项目带来损失,哪些变更会给我方带来利润。如果对我方有利,则积极予以落实,如果有损于项目利益,则想方设法维持原合同内容或做其它变更,使其朝着有利于项目的方向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积极督促现场技术人员积极发现“有利变更”项目,立足招标文件,以“技术规范”或“计量要求”等作为变更理由,使变更有根有据,在变更索赔谈判时足以说服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并及时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作为合同管理或计量人员,对变更内容要进行登记,了解每一份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变更依据等等,定期督促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相关业务人员审批,以保证变更工作的最终落实。
合约人员要建立完善的变更索赔台账,包括以下内容:序号、变更(索赔)项目名称、变更索赔理由、变更索赔金额、上报时间、监理业主批复情况、未批复原因等等。做到每上报一项,登记一项,定期更新过程实施情况。
三、明方向,重落实 变更索赔思路及策划制定后,根据策划的变更项目要迅速展开变更索赔工作,做到不拖拉,不敷衍,落实到实处。
本月项目共做了哪些变更索赔工作,如上报了哪几个变更、具体变更的进展情况等;变更索赔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需要哪些部门或者领导帮助协调解决。开展中的变更索赔需要哪些基础的变更索赔资料,这些资料具体责任到人并具体到提供的`时间。参与会议的人员都会按照会议要求去执行下月自己在变更索赔中应该做的工作。全员参与,充分调动了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积极性,也减轻了合约部的负担,合约部才能有更多的精力放在变更签字上面,这些都为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持恒心,善沟通
各项变更都要敢想敢为,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付诸百分之百的努力去实现。监理、业主一般对变更索赔问题都很敏感,因此要把握时机,不能急躁,否则会给监理人和业主留下不好的印象,不要为一次两次的拒绝而退缩。处理好与监理业主的关系,同时与其他标段要密切保持联系,共同寻找新的变更索赔点。
五、结束语
变更索赔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大家要善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学习,提高综合业务素质,才能把变更索赔工作做好。同时要确保变更索赔资料的完整、准确、客观、有理有据,保证项目二次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索赔工作总结 篇10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索赔工作总结 篇11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本规定共31条,其要点如下:
1、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2、《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5、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6、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7、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8、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9、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
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10、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11、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12、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13、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14、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15、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16、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17、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18、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19、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消费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索赔工作总结 篇12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 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 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 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 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 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 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 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 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 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 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 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 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 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 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 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 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 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部件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 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 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索赔工作总结 篇13
我是一名汽车索赔员,而索赔员关于三包索赔员并不是4S店才有,一般的特约维修站都有设立。 我具体的任务是:
索赔员具体的素质要求
1:良好的业务素质。 对你所维护的汽车产品共性和特性的了解;全面的汽车理论知识;良好的故障的判断和故障的成因分析(牵涉到是客户使用原因还是产品的质量因数);良好的维修方法和维修知识;
2:良好的人员沟通能力。 要和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要用适当的语言和方法与客户沟通,缓解客户的情绪,找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要和汽车生产厂家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完整转达客户的要求和意见,客观反映故障的现状和分析结果,以便厂家作出解决问题的正确决断。 如不是4S店的,要及时和经销商进行良好的互通相关信息。
3:熟知国家法律、法规和厂家的售后服务政策。 熟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熟记厂家的服务政策和索赔规定,特别是质量保证的时间和里程(一些零部件的质保时间和里程与整车质保时间和里程是不一样的)。 熟知 厂家的索赔手续和办事程序。 了解配件的供货渠道、供货方法和运货途径。 熟知厂家三包费用结算流程。 我做过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的索赔员,不过现在我做配件计划了。 我做了相当长时间的索赔员,不过当时的`环境比较好,客户不像现在这样,有维权过度和不当维权的倾向。厂家的索赔政策也比较宽松。所以工作确实很好。 但是目前的消费者不像原来那样好脾气了,而是过分的强调维权,我不是说维权不好,而是现在的消费者不知道什么才是维权,只顾胡乱提要求,上网上随便看,用老牛拉着新车维权的有得是,还有砸车的。表面看,大家都觉得消费者不容易,其实客观的看看并不完全是,比如曾经有宝马女车主,因为变速箱换挡控制元件出现故障,却以车是新车为理由,要求换整车,这很明显是过分的要求,即便是法律法规对这样的处理也就是更换或维修故障部件。同一故障经过维修5次以上,才能更换整车。
具体的各品牌不一样,你自己悟吧,空子肯定有。 面对自己的老板,你的原则就是索赔发生金额与上报赔付回来的金额基本持平。千万不要多做,即便你有很多的假索赔功夫,也别在乎老板给你作假部分的提成。那样只能让你越来越吃力,厂家也会看你不顺眼。一旦有一天出现纰漏,厂家追究起来,维修站老板第一个就把你牺牲出去,把所有问题都归到你身上,开出你,以此来向厂家解释。
做汽车索赔员工作要点
1.关注厂家质量信息及不公开召回品质缺陷处理,
2.鉴定本厂索赔申请,查明故障现象、原因,并及时向厂家做索赔申请报告,如有厂家特殊需要还要填写相应检点表,
3.每月(或每日)及时与车间维修部门及厂家售后服务部门核对索赔数据,并提供财务报表。
4.对厂家提供的技术改进信息及时通报服务经理和技术经理5.按时将旧件按照厂家规定的包装、托运要求返回厂家6.核对已收回索赔款索赔员负责鉴定汽车故障零件是否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有异议的负责与厂家跟客户沟通。橡胶塑料件的质保很短,因为这种东西老化磨损较快,发动机与车身质保时间较长。一般情况是由客户反映故障,4S找出故障原因,并确定应更换哪个零件,确定零件是否在索赔范围的是由索赔员决定的。遇到疑难故障,反复维修后没有解决的,技术总监会把情况上报厂家寻求解决方案。
索赔工作总结 篇14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末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地方或者自行设置维修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处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末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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